“又是一个死缓!”之前网民对此案一直甚为关注,对判决结果也多有猜测,死缓结果一出来,网络上引发“为何改判死缓”的热议,诸多疑问更是随之而来:侯建军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量刑标准是不是轻了?“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理由就能构成改判“理由”?
这已不是首例,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裁李荣兴,因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两次贪污公款3698万余元,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因“雇凶杀人”、贪污受贿非法敛财4000余万元而被判“死缓”……
有人总结,自2004年来,11个被判死刑、“罪行极其严重”的贪官中,有9个是死缓。在我国,虽然死缓属于死刑范畴,但死缓的执行却与死刑立即执行有着天壤之别。几乎所有的死缓犯在两年后都会被减为无期徒刑,死缓成了许多贪官的“免死金牌”。
死缓这一很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可以追溯到建国初的“三反五反”。当时,毛泽东说,“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死缓”只是基于当时政治环境而采取的权宜之策,根本没有严格的法理基础。尽管死缓“人命关天”,但我国法律对此却并没有太多的解释,具体到司法实践,则更多是一种“自由裁量”
“死缓”不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它给“不公平的司法裁判”营造了可生根发芽的空间。判处死刑本应该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行为,可是,用“死缓”这种折衷的方法来分解死刑,则是在玩弄词句。“死缓”是基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而产生的。尽管死缓在一定程度起到了“少杀、慎杀”的作用,但死缓的模糊性,却让人们不得不思考,那些能够享受“慎杀”待遇的,都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