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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判决具有破冰意义

『 更新时间:2007-3-31 』『 字体:变小 变大 』『 作者:海之波 | 来源:本刊记者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瑞安市珍味楼酒店上诉,维持瑞安市法院一审对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判决。

一向为人们所熟知的“进场费”如今居然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商业贿赂,这是比较罕见的事情,温州中院这一判决对于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推进正在开展的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项行动,必将有积极的破冰意义。

类似瑞安市这家副食品有限公司“为了推销某品牌啤酒,先后以‘进场费’和‘专场费’给珍味楼酒店现金58万元”的行为,我们经常能见到,但是,然而,“进场费”是否都一概应当认定为商业贿赂呢?那倒不一定。法院之所以支持工商局的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副食品公司的贿赂——其核心在于“酒店收取‘进场费’和‘专场费’都是在账外进行的,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是的,“进场费”是否在账外收取就是其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关键。从法律层面上讲,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了各种账外暗中给予的“进场费”等费用、回扣。而法律之所以在会作出这样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首先是账外收取各种类似“进场费”等费用逃避了国家税收;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账外给予各种类似“进场费”等费用、回扣,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竞争应当公开进行,并且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账外给予各种费用、回扣,使得他人无法获取准确信息,而且可能进行恶意倾销、打压对手。

因此,在账外收取“进场费”当然属于一种应当予以打击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如珍味楼酒店一样,那么就由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犯罪,受到司法追究。当然,如果商家给予“进场费”是公开进行的,给予和收取双方都记入账中,就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

然而,类似瑞安市珍味楼酒店在账外收取“进场费”、“专场费”的行为,在以往我们却很少看到将其定性为商业贿赂的报道。其原因在于我们以往追究发生在私营企业的商业贿赂时,通常追究的是个人的贿赂行为,很少追究商家的行为;而对于单位商业贿赂行为的追究,我们往往也只是追究国有机关和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很少追究私营企业的行为。所以,对于私营企业这种收取“进场费”这种既没有损害企业本身利益,也没有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人们司空见惯,不以为然。

所以,温州中院对于珍味楼酒店账外收取“进场费”的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具有破冰意义。这一判决警示人们,不仅对于国有机关、企事业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追究,对于私营企业收受贿赂行为也应当追究;不仅对于损害私营企业的个人收取贿赂的行为应当追究,对于私营企业本身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也应当追究;账外收取“进场费”这种行为不是不违法,而只是以往追究的少,今后将有可能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经营者必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这一判决还为将来可能启动刑事追究埋下了伏笔,如果经营者在账外收取“进场费”数额较大,那么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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