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通报说:“2006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依法宣告1464名刑事被告人无罪。”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数据显示,1996—2006年,我国有近5万人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对于这则新闻,很多报道评论说:“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它不是公检部门的错案书,也不是法院的腐败证明,而是‘疑罪从无’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然而,我虽然认同这些年法院“无罪判决”增多可能客观反映了司法理念的进步,但对这“1464名”和“近5万人”刑事被告人被宣告为无罪,在没有具体情形的区别下,一概地认定为“司法理念的进步”,却不免以偏概全,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了。
因为,在这“1464名”和“近5万人” 被宣告为无罪的刑事被告人中,不乏有许多诸如佘祥林这样被判处刑罚直至“死者”归来才宣告无罪的案例;也不乏有许多诸如李久明这样的被判处死缓,直至真凶落网才宣告无罪的案例;更不乏大量的有如胥敬祥一样判处16年,在已经限制自由13年后,由检察机关或者当事人的不懈努力,才承认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例;甚至,极端的如滕兴善一样已被执行枪决,后来“死者”归来才宣告无罪的案例也时有耳闻。
人的自由是很宝贵的,裴多芬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如果一个人经过了漫长的牢狱,在失去多年的自由以后,才宣告其无罪,那么,再多的国家赔偿,能挽回他的损失吗?而对于那些被执行的死刑的人来说,生死两茫茫,等人已经死亡,生命已经烟消云散,再来宣告无罪,这对于死者有何意义了呢?所以,我只想重复一个简单而又必须为每一个司法者铭记的真理,那就是西方社会的一句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如果在这“1464名”和“近5万人”中绝大多数是在正常的刑事诉讼中,得到及时的宣告为无罪,那么我们可以说我们司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院敢于捍卫“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先进司法理念,敢于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敢于与法外的干扰进行抗争。如果还有相当多的人还是如佘祥林一样是在剥夺多少的自由后,才得以宣告无罪,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仅仅是反映了法院还没有丧失纠错的功能,还能平反冤假错案,这与“司法理念的进步”是风牛马不相及。所以,“无罪判决”增多体现司法进步的核心在于,对那些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内,及时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不是经过无休止的重审甚至是等到“死者”重生再来宣告无罪,我们必须时刻牢记的是,迟到的“无罪判决”非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