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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一卡风行到几时?

『 更新时间:2007-3-11 』『 字体:变小 变大 』『 作者:陈晶晶 | 来源:本刊记者 』

2006,农历岁末,南昌各大商家迎来新一轮购物高峰。各大卖场接待处,办理购物卡券的阵势越来越大,购买人数也明显增多,价值额度更是高不可估。

早在几年前,伴着购物卡券出现的行贿、偷漏税、不正当竞争等弊端凸现,国家特地颁布“禁令”——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购物卡。然而,“前仆后继”的购物卡们无情的证明“禁令”收效甚微,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耐人寻味。

专家呼吁:此风不可长,需要早日立法“卡”住购物卡。

购物卡,一卡风行到几时?



一、现象

冷水泼向购物卡

1月起,南昌各大商场的购物卡券发放开始进入旺季。针对购物卡相伴而来的种种弊端,各类媒体迅速展开报道,引起社会各类人群的关注。

南昌市相关部门也出台规定,节日期间一旦发现领导干部收受购物卡、代币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一律按收受现金论处,先免职后处理,同时在全市予以通报。为此,全市机关工作人员接到了一份《关于加强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并严禁用公款印制、购买、发放各种购物卡和代币券。”。

1月28日起,南昌市还在政府网络平台上设置廉政短信栏目,据介绍,该栏目精心拟制春节廉政短信内容,给全市每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发“廉政短信”,并坚持每星期发一次,及时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此外,南昌市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表示将陆续通过专项检查、年度审计等方式,严格财政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坚决制止单位购买、发放购物卡、代币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违规违纪行为。

临近年关高调热销

眼下,面对社会反对的声音和各项规章的重重阻力,购物卡券的发售又是怎样的情形?近日,记者走访了南昌市八一广场附近几大商场。

25,南昌沃尔玛购物广场八一店,二楼出口处摆放着长长的服务台,写着“办卡,大宗接待处”的字样,几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为客户办卡。“笑脸卡已经发放了很大量,现在推出的金猪卡仅有5000张,要办得抓紧,很快就没了!”服务台前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沃尔玛推出的购物卡分为两种,平时出售的都是蓝色笑脸卡,眼下为庆祝春节特意推出喜庆红色的“金猪卡”,但两类卡功能完全一致。

记者看到,该购物卡的反面说明写着“沃尔玛购物广场隆重推出购物卡,不记名、无密码,能循环充值。您可以通过转账或现金购买。每张卡可充值五十元至五万元,使用方便且同城通用,是您馈赠亲友的最佳选择!……”

“不就是拿来送礼嘛,这用意也太明显了!”一位咨询后没有办理的女性消费者愤愤不平地告诉记者,这卡可充入巨额,不需要记名,更重要的是购买时没有优惠、使用时也没有折扣积分,普通消费者根本没必要购买。

通过与工作人员的闲聊,记者还了解到,办理该卡不需要实名,可以“商品、办公用品”等名称开具发票,大多为单位批量购买,很少的个人购买也是一次性充入很大数额,只有一次购买达到10万元才可以享受500元的优惠。

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由于工作性质,自己对南昌各大商场的代金券、购物卡销售情况比较熟悉。销售量最大的当属洪客隆商场,仅他了解到短短几天内的发售金额便大得惊人,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数目。

此外,丽华购物广场、太平洋商场等也推出各种代金券,面额从10元至2000元不等。采访中,两家商场内部工作人员都表示:连日来成交量不断攀升,销售情况特别好。

 

二、弊端

事实证明:顶着重重压力,商家们仍然竞相推出购物卡券,买方市场也表现出极大购买力。而普通消费者没有必要购买此类卡券,那么谁是购买或消费购物卡的“特殊人群”?他们热衷于此的原因又是什么?

1.变相“贿托”助长腐败

很多消费者和商家心知肚明,这类购物卡券大多是买来用作送礼。受条件和消费习惯的影响,多数普通百姓不会使用这种方式送红包,而正常的礼尚往来也没必要这么神秘和隐蔽,购物卡实际上是给一些特殊的送礼者提供了便利,在一定程度上为行贿受贿埋下了隐患。因此,受卡者不是购卡者的顶头上司就是有业务往来的同行,说白了就是一些手上握有权力的人。有人戏言:“看来,商家打着“创新服务”、“便民利民”的幌子,便利的不是普通老百姓,而是这些高端的消费群体。”

商家此举在于模糊了“行贿”和“送礼”、人情和腐败的界线,使送礼者敢出手,收礼者敢伸手。从礼品券到代币券,从现金券到购物卡,商家一次次变换花样、“创新”手段,纷纷瞄准灰色领域大肆竞争。这种看似“创新”的服务,实际上是变换花招,逃避监管。

一些购买此类卡的人曾坦言,给有关部门送礼给现金或是实物太扎眼,送张购物卡就好看多了,这实际上就是给人送电子红包,这种商贿红包既不张扬又能达到目的,甚至比实名制的银行卡都安全得多。

“商家开展高额的购物卡业务,其实就等于在公然充当贿托’——用金融业务的手段,做行贿受贿行为的中介。”南昌市某机关干部认为,那些依靠手中特权收受购物卡券的人,总感觉自己接受的是“礼节”,合乎中国国情,没有“现金贿赂”的心理压力,因此购物卡券实质上助长了权力腐败行为。

2.虚开发票偷税漏税

南昌市税务系统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不少单位大批量向商家购买购物卡券时,可以轻易开具办公用品的发票,就可以作为费用支出,从而免交企业所得税,这样的结果使得购卡单位逃避纳税的职责;同时,接受卡券的员工也流失了个人所得税。

正如采访中发现的,热心购物卡的往往不是个人而是单位。某些单位用公款购卡,通过开发票时填写“办公用品”、“餐饮接待费用”等名目,可以将这笔支出列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从而逃避一些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拿来发给员工,或公关打点有关部门,既无滥发奖金之忧虑,又避送“红包”之嫌疑。

南昌某公司注册会计师曹先生分析说:一方面,那些购买购物卡券的单位,绕过了有关财务制度的管理与监督,危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即企业用公款购卡,通过开发票时填写“办公用品”等名目,违背会计计量真实性原则,逃避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监督管理,扩大消费基金支出;另一方面,购物卡券也是持有者的一种变相个人收入,使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无据可依,导致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干扰财政金融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3.恶性竞争资金囤积

记者电话采访丽华购物广场,谈及购物券发放数量、金额以及优惠幅度时,对方负责人非常警觉,要求记者拨打其手机才放心交谈,并表示是担心其他商场借此打探消息。

购物卡券的发放容易引起商家之间的恶性竞争,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袁庆明告诉记者,一家商场推出购物卡券,其他商家担心失去客源,会争相效仿;而购物卡券的营销方式、优惠幅度等细微变化,都会在商场间引起一场恶斗。

由于购物卡一般都是大商场在卖,因为大商场的商品档次高,一些小商场和老实的商家没有卖购物卡,这样大商场就多了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样对小商场不公平。此外,大量购物卡券发售出去,更扰乱了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带来市场的无序竞争。

购物卡的盛行,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更是商家提前囤积大量资金的手段,其中的利益因素也驱动着商家置各项禁令于不顾。一位理财经理表示:“购物卡之所以会有令不止,关键在于它能够给商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售出几十万、乃至上百万或千万的购物卡,商家就可以提前聚集大量资金。”

一网民也认为,商家发卡,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类似银行的集资行为,任何商家都可以不受监控迅速囤积大批资金。如果有人乘虚而入,大量发行购物卡后人间蒸发,那么还会引发出消费权益受侵害等问题。

4.倒券假券问题重重

伴随着购物卡券的大量发行,专门从事购物券倒卖的“黄牛党”应运而生。几乎每家商场推出代金券期间都会出现为数众多的“黄牛”,通过购物券买卖中的差价,轻松赚取高额利润。

久而久之,烟酒回收店也加入了买卖商场购物券的行列,在南昌市某街巷一家小型烟酒回收店,记者了解到:这里都收到过南昌几家大型商场的代金券,主要集中在年节前后,尤以洪客隆的商场购物券居多。

有专家提醒说,在购物券卡大行其道的今天,商家和消费者都应该擦亮眼睛,防止假券乘虚而入。

2004年底北京安贞华联价值数十万元的“假券风波”为典型,自购物券出现以来,假券的出现次数也越来越多,其仿制手法也日渐高明。一位曾在商场收银的女士告诉记者:购物券很容易伪造,黄牛党将假返券低价卖给消费者,很多消费者持假券购物时,收银人员很难辨识出来。究其原因,她无奈地说:“假券的制作比假币容易多了,无论是黄牛还是回收商,任何别有用心的人都有机会造假,况且,造假券的后果远没有假币那么严重。”

 

三、说法

屡禁屡不止

对于购物卡所伴生的诸多弊端,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一直对其进行严格禁止;然而,缘于利益诱惑,商家们一直忽明忽暗地地进行购物卡的买卖。

19981211国务院纠风办公室向全国下达紧急通知,明文规定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随即,处罚了一批顶风作案的商家;

200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明确规定:“各类购物券、代币券、村币等都是违法行为;

2001119,国务院三部委(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要求购买和销售单位对已发放的购物卡在2001228前妥善处理,过期作废,不能再流通使用;

2003年年初,购物卡()再度回潮升温。业内人士说,很可能是考虑到非典影响了消费,如果再严厉打击购物卡,对经济形势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购物卡得以喘息;

20048月下旬,在中国一向低调的沃尔玛,将一封关于在中国取消购物卡()管制的建议函递到了高层。此举在国内掀起轩然大波,业内更是欢欣鼓舞,购物卡券的发行更进一步。

每年,各省市地方政府也会多次下达禁止、约束购物卡的发放。事实却表明:“禁卡”与“发行”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年年叫停,每年复生。

谁让卡在中国变味

采访中,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黄伟谈起“购物卡”现象,笑着说:“存在即合理,这是黑格尔的名言!”

“购物卡产生的出发点是好的,它有三大好处。”他解释说:首先,中国人重人情往来,购物卡是表达人情的一种方式。个人把购物卡来当礼物送,主要是考虑到如果买了别人已有的东西,就是重复和浪费,送个购物卡简单、方便、实在。企业单位逢年过节要向职工发放点福利,过去发实物,运输、搬运麻烦不说,一样的物品还众口难调,让不同喜好的职工有意见。另外,企业要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送卡券比较体面、新颖;

其次,发行购物卡在国际上也并不罕见。百货公司、超市等商家通过发行购物卡进行客户关系管理、培养顾客忠诚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沃尔玛在美国发行的购物卡数量很大,无论是在商场还是网站上,人们都可以方便地买到这种卡。购物卡不但可以在沃尔玛使用,持卡人甚至还能在加油站等地获得折扣;

再则,拉动消费。卡与货币的共性在于它们都能购买商品,不同处则是在持同等币值的情况下,持货币者不一定购物,持卡者则非要全部花光不可,此举促进了消费的增长。因此一旦禁卡,对消费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王秋石也认可购物卡的长处,但他指出:在从国际化的大环境舶来的过程中,购物卡已经“变了味”。由于种种原因,这些长处在南昌市民的经济生活中背离了初衷,衍化成为行贿、漏税、囤积资金、恶性竞争等社会公认弊病,最终,招致“人人喊打”的狼狈局面。

网上有人针对与此发帖调侃说:“每到逢年过节各大商场的购物卡就卖得特别好,目标客户不言自明。你能想象美国政府办事员一到圣诞就握着一打购物卡在沃尔玛里狂刷吗?”

 

四、应对

兴利除弊任重道远

由上可见,小小购物卡的背后的确纠缠着复杂的问题,它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就像一柄双刃剑。因为在尊重国人消费心理的前提下拉动内需是地方乃至国家不懈的追求,而反腐倡廉,堵逃税漏税和保护消费者消费权益同样是整个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石。

代币卡券造成的隐性腐败不可小觑。南昌市纪检监察局局长陈辉林对媒体表示,单位极易利用购买代币卡券开具办公用品发票之便,进行公款行贿;利用代币卡券送礼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纪检部门难以区分行贿送礼、人情和腐败的不同,增加了查处的难度,给各地纪检部门出了一道难题。

“国家对购物卡的态度是明确的,要严禁。但学术界、商家、消费者等对待购物卡的态度却有多种声音。事实上现在全国都没法禁。以前我们也搞过明察暗访,也认真抓过,但没用。因为现在许多商家多是民营的。商家可以说他们售卡目的并不是让顾客来行贿。而且普通消费者送卡也是一种礼尚往来,是礼节的需要。所以现在我们只能强调对领导干部多作要求与规定,严禁他们收受购物卡,一经查实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这种行为,立即按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来严肃处理。”一位从事纪检工作近十年的退休人员认为,虽然我国早就禁止使用购物卡,但购物卡至今依然存在甚至有反弹趋势,这说明当前社会仍然有其存在的空间。在现代商品一体化的流通中,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要完全禁止购物卡可能需要长远的努力

专家:早日立法明确取缔

卡券盛行的结果是购者得方便,收者得实惠,商家得利润,而这三赢背后无法抹却的弊端,是商家良知的缺失和社会风气的败坏。

对商家发售代币卡券行为,国家早有法规明令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钱正律师表示,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但在执行过程中,除了政府部门逢年过节习惯性发文禁止,实际治理效果并不理想。

“眼下,南昌各大商场发行的购物卡大部分是不能连续注入资金的一次性短期使用卡,消费者几乎没有享受打折优惠。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购物卡不是真正的购物卡,不是为个人消费者服务,仅仅是方便一些企业、单位的灰色交易工具。因此,此类‘购物卡’应当明确立法取缔。”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王秋石认为,这类代币券卡实际上是过去“实物福利”的一种延伸,形成了很大的金融漏洞,对金融秩序和政治生活都会造成危害,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他说,“卡券大战”是当前激烈商战下产生的“怪胎”。商家纷纷瞄准“送年礼”这一灰色领域大肆竞争,弃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于不顾。一个负责任的商家尤其是大的商业企业应该在拉动消费、开拓市场过程中,作出正面的引导作用,而不是打着便“民”利“民”的幌子,刺激助长“灰色”领域的不正当行为,助长腐败之风。这样看似创新了服务,实际上是变换花招,逃避监管,成了一种“贿托”,让灰色更“灰”。

王秋石最后建议道,一些国家权力部门和工作人员也应该加强自律,不要掉进商家和送礼人共同挖掘的“陷阱”;更重要的是国家应加快商业立法步伐,并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发售代币券卡行为进行明确定性,责成相关部门加强整治力度,狠刹这股歪风。

 

 

 

链接

相关条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正)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国纠办发电[20012号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各商业银行不得为开户单位办理具有储蓄性质的代币券\(\)。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收受任何形式的代币购物券(卡)。凡收受代币购物券(卡)的,要按规定及时上交,逾期不上交者,以收受礼金论处,对赠送者也要严肃处理。各级金融、经贸部门和纠风办要加大对禁止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卡)工作的检查力度。对于继续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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