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西省群众艺术馆 程 明
毛泽东同志曾说:“人们总是首先认识了许多不同事物特殊的本质,然后才有可能更进一步地进行概括工作,认识诸种事物共同的本质。”在江西省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我们认为,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弄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历和概念,把握其工作原则,才能有的放矢地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历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语和概念,来源与几年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部署和会议文件,它的出现以及对它实施全球性巨大的保护工程,并不是凭空臆造出来的,而是经过几十年来现代人类文明的发展,通过深刻反思和科学地总结,才创建出来的跨世纪的文化新概念和国际性的人类文化新举措。它至少历经了30年漫长岁月,跨越了三个阶段,才有了今天的世界性成就。
第一阶段是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结,提出了“世界遗产”的概念,同时启动了遗产保护的工程。
上世纪60年代埃及在尼罗河上游修建了耗资巨大的现代化工程阿斯旺水坝,水坝建成,世界闻名的古迹两座千年太阳神庙便不复存在了。人类用神庙换来水利效益,却留给子孙后代永远的遗憾。而那些被两次世界大战、地区争端和内乱的战火毁灭的古迹,那些被大型工程、城市化进程、房地产和旅游开发所拆除的名胜,更从反面促进这一保护人类遗产工程的加快形成。
当时制订《世界遗产公约》的最初宗旨是为了加强世界遗产保护国际间的联系,于是引进了“自然”和“文化”这两个在内涵上相反的概念,即世界遗产包括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两个组成部分。承认条约的签字国必须投入行动保护各自的全部民族遗产,并提出建议将他们的一部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时,他们承认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不附带主权条件,而是作为全球性遗产,其保护由国际大家庭负责,于是使这一部分遗产具备了世界遗产的全世界和全人类遗产的属性。
而《公约》在鉴别文化遗产的表述中,很明显地纳入了对遗产的“非物质”文化(或艺术)的评价标准。如“独特的艺术成就”、“创造性的天才杰作”、“建筑艺术”、“文明与文化传统的特殊见证”、“与思想信仰或文化艺术有联系”等表述,指的正是那些文物、遗址、建筑群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的价值评估。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遗产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确立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第二阶段是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出台,提出了“民间创作”(或民间文化)的概念,启动了民间创作保护工程。
建议案在关于促进国际合作的条文中指出,会员国要对那些民众或社团的具有象征性精神价值的“非物质遗产”给予更大的关注。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不断提出方案,如:非物质遗产的动员行动、清查行动、抢救行动、宣传和维护行动等。执委会在142次会议上通过了决议,并为建立“人间活宝”(又被译作“人类生动宝库”)系统制订了工作指南。同时,总干事还要求各会员国建立本国的“人间活宝”系统,进行抢救“国宝”级民间艺人的活动。
建议案阐明了民间创作的定义: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
第三阶段是1998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颁布,正式提出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并列的概念,启动了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工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4次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它的另一译名是“无形文化遗产”。
2002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中文译名进入我国的学术论坛。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作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如果是现代人发明的特技,可以申请专利,待若干年后经过代代相承,才能称之为遗产。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各种文化表现形式是和物、人紧密相连的文化事象或行为方式。它必须通过事物作为载体来呈现,还必须由人用集体或个人的智慧、劳作、技巧、艺术对它进行精美的创造和传承,才称得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有代表性的才有资格被叫做代表作。比如:景德镇瓷器,是物,它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景德镇瓷器的发明、制作技艺、工艺流程、传承体系、思想内涵等等,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所以,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之一的是“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 景德镇传统瓷业营造技艺”,而不是景德镇瓷器或那些制瓷工匠、美术画师。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文化空间。这里说的“文化空间”是指按照民间传统约定俗成的习惯,在古老传承的固定时间和固定场所举行传统的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有了这样的理解,就会自然而然地发现遍布在我国各地各民族的传统节庆活动,庙会、歌会(或花儿会、歌圩、赶坳之类),都是最典型的文化空间。因此,我们在保护工作中选择文化空间为保护项目,就不可以使用“ 文化空间”的随意性理解,把过去文化部门命名过的一个“故事村”、“剪纸之乡”、“艺术之乡”、“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都 作为“文化空间”。必须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用的这个专有名词的专指概念进行认定,因为它指的是每年或几年固定周期性地在固定场所举办具有规模的民间传统综合文化活动,而不是指的某一个只有日常生活的乡村或地区。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指导原则
了解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历和内涵,在进行普查工作时,还必须把握普查工作的指导原则——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
所谓全面性,就是在普查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观为指导,坚持全面调查和采录,避免教条主义和机械主义。一方面要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另一方面要对每个项目的全面情况进行采录。力求做到家底清楚,心中有数。
所谓代表性,即在普查工作中,要力求抓住民间文化现象中具有主流的,或主要的形式、作品、类型、民俗现象,以避免在普查工作中平均使用力量。因为有些现存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技艺传承的水平并不高,只处于一般化的文化表现层次。这样,即使在久远的年代曾经是文化瑰宝的遗产,但是传至今天已经十分平庸,失去了珍贵遗产的代表性。尽管它还有一定的抢救价值,但也不可能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较高水平。所以,必须去粗取精,选出在当地群体社会中有较大影响的代表项目。
所谓真实性,是指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真实、不加修饰、不加歪曲的将其记录和描述下来,更不要以个人的想象、喜好或凭个人的知识与爱好去篡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在它世世代代的传承中必然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必须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历史文化的真实形态。但是如今因为许多民族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还没有来得及实施普查和保护,就被各地争先恐后地作为文化旅游的表演项目急急忙忙开发利用了,其中有不少旅游表演项目是把古老的民间艺术形式拿来改头换面,胡编乱造,甚至把一些“伪民俗”公开宣传为“活化石”,假冒传统文化招揽游客。如果把这些旅游项目的表演采录下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项目,显然就失去了真实性。
在江西省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之际,我们对其产生的历程加以了解,对其内涵加以认识,对其工作原则加以把握,必将为普查工作者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方向,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